行李寄存須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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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李寄存服務台,以服務出、入境旅客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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寄存者需出示本人之有效證件,並註明聯絡方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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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李內有違禁品、易燃、易爆、易碎、腐蝕性、瓶裝酒類及液體、高危險物品及現金、珠寶、首飾、有價證券、高價值物品,恕不接受寄存。(動物亦不接受寄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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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李寄存領取單據請妥慎保管,憑單據領取行李,如有遺失,請立刻向行李寄存服務台報失,如在報失前被他人冒領,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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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行李寄存預計提領日起算,超過30天未領取之行李,本公司有權以廢棄物處理該件行李,寄存者不得有異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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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於安全理由,行李寄存服務台於行李寄存時,得當面查驗行李寄存者之行李內容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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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機場無冷凍、冷藏之設備,一切需冷凍、冷藏之生鮮食品、物品,本公司拒絕接受寄存。如未告知櫃檯人員而寄存,以導致食品、物品有所腐壞、損毀,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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動、植物及行李內容物有違一般風俗習慣之物品(如骨灰罈及部份宗教物品),本公司有權拒絕接受寄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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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李交寄時,客戶應確認櫃檯人員行李上簽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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寄件時,請註明取件地請於寄存時先告知,未告知者,請於原寄存地提取行李,如有變動取件地,需提取日前一天告知機場服務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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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行李寄存」保留權利,可要求行李寄存者先行繳交寄存費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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寄存行李請當面點交如有遺失,以該件寄存行李之寄存收費金額最高20倍賠償,唯每件賠償金額最高以不超出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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寄存人同意並遵守本須知規定內容,如有異議,請於行李寄存前提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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櫃檯服務時間為AM5:00~PM20:00,若因班機或個人因素而未在營業時間內領取行李者,所造成旅客之任何損失,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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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先由託運公司寄至機場,後再至機場提領的寄存行李。請務必寄出行李時,來電告知有行李需代收,並告知提領人姓名、件數與提領時間。若事先未告知,而寄送的行李,為了機場維安,不收取來路不明的行李。本公司有權利拒絕收件,請務必遵守(無到府收件服務,請自行找託運公司)。 |